第十章 参赛即为同意与例外原则(2/3)

作品:《回到民国做球星

些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而例外原则指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或者明知的,并且引起严重损害结果发生的,受害人的参赛即不能认为“视为同意”,行为人也就不能以“参赛即为同意”原则作为辩护理由。

由此可见,“参赛即为同意”原则是否定体育暴力伤害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而例外原则是认定此类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现行的法律已经能够表明,对于一些轻微的伤害行为,同意可以成为免责事由;但是对于一些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的严重身体伤害,同意不能够成为辩护理由。

有两个案例可以体现出“参赛即为同意”原则与例外原则。在波瑞德召一案中,被告波瑞德召在比赛中将膝盖撞到对手的腹部,导致该对手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根据裁判在比赛中的判断认定发生的比赛是符合规则的并且是公正的,陪审团在证据的基础上认定被指控为杀人罪的被告波瑞德召无罪。

但20年后,英国发生了摩尔案,它与波瑞德召案有着极为相似的实施情节,但摩尔主观上的故意却使法院做出了有罪判决。主审法官霍金斯在给陪审团阐明法律时指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使用可能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暴力,如果一旦有人实施了这种暴力并且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那么应当认定这种行为构成了杀人罪。这一判决开创了例外原则的内涵,使体育暴力伤害行为的刑事责任原则得到了新的发展。

我国立法中没有规定体育比赛中伤害行为的主观要件,实践中追究体育暴力行为刑事责任的案件极为少见,司法实践部门对相关问题还难以操作。

这点就导致了,在我国的各级足球比赛中,恶意伤害事件日益增多。顶级联赛上,外援或被踢爆眼睛,或被踹断腿骨,种种暴力行为频繁出现,施暴者因为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滥用暴力。其中更有幼稚者,把暴力施展在国际赛场,结果败坏了我国的足球形象。

更可怕的是,有很多足球爱好者把球场上的暴力行为,视作理所当然。他们忽视球技,只用暴力,为胜利不择手段而又有极好的借口。“参赛即为同意”嘛,用“上了球场受伤在所难免”做掩护。就算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也往往会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无罪,顶多和受害者双方分担损失。他们好在是生在我国,若果是住在其它国家,早就因为比赛暴力行为而赔钱,坐牢,甚至枪毙。

暴力行为是我国足球运动不能健康发展的元凶之一。首先,就令到不少害怕受到严重伤害的人,选择了放弃足球运动;其次,不少青少年球队过分追求暴力而忽略技术的提高;再次,不少有志于足球事业的球员,因为遭受到暴力行为而缩短了的运动寿命;最后,技术出众或天赋过人的球员,更容易受到暴力行为的青睐,运动生涯因而过早夭折。

事实上,如果严格按照规则来进行比赛,是完全可以杜绝严重伤害事件的,说到底,球例是有着保护球员,打击暴力行为倾向的。

可以说,所谓的杀伤战术,其实是现代足球的中国特色。在现代的欧洲联赛上,若果教唆球员伤人犯规,而球员也实行恶劣犯规的话,那么无论教练还是球员,做的都是一种犯罪行为,罪行暴露后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陈乐现在的情况,就是不知道怎么回答比赛伤人应该负上什么责任。比如受伤的如果是法国总公使的儿子,说不定施暴者马上就被枪毙了。和法国人在殖民地**律,是最大的笑话。

一时之间,因为看不清现状和未来,一股焦躁不安的感觉在陈乐的内心中油然而生。

翻译见陈乐被问得“口滞滞”,正要乘胜追击,彻底压服对方,却听到一阵乱糟糟的声音抢着说到:“赔!我们一起赔!只不过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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